新华社北京6月2日电为了进一步发展境内上市外资股(以下简称“B股”)市场,支持国内企业进入B股市场筹资,中国证监会今天发出通知强调,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,可以是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。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已经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,必须符合《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》所列条件,能够适应国际投资者的要求。成熟一家,发行一家。
通知指出,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,经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,应按照中国证监会《关于印发〈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(B股)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〉的通知》的要求,向中国证监会报送B股发行申请材料。B股发行申请材料中的“承销协议”应在报送中国证监会前签署,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。如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承销,应按照承销协议中的规定,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。